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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申訴制度
一、海關行政申訴制度概述
(一)含義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向海關提出申訴的行為。這是對已經喪失行政復議和訴訟救濟權利的當事人,本著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給當事人一次陳述理由、申辯意見的機會。
(二)海關辦理申訴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
申訴成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尋求法律救濟的重要途徑。
(三)海關行政申訴制度的作用(了解)
二、海關行政申訴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辦理申訴案件的范圍(重點)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向海關提出申訴請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向海關提出申訴請求的案件;
3、海關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訪、投訴,如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問題,由申訴人按規定提出申訴要求而轉送海關申訴審查部門的申訴案件。
(二)海關辦理申訴案件的管轄
1、申訴案件的管轄海關(重點) 申訴人可以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的海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其上一級海關提出申訴。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訴。
2、海關申訴審查部門
(三)海關辦理申訴案件的程序
1、申訴人提出申訴申請 2、海關受理申訴申請
(1)海關受理申訴的時限 海關申訴審查部門收到申訴人的書面申訴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2)海關受理與不予受理的處理規則
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決定予以受理,并制發受理申訴決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重點)
、偕暝V針對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不是海關作出的; 、谏暝V事項已經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正在審查處理的; 、凵暝V事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 、苌暝V事項已經其他海關作為申訴案件受理或者處理的; 、萆暝V事項已經海關申訴程序處理,申訴人重復申訴的; 、迌H對海關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決定提出不服的; 、哒埱笫马椧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辦理時限的; 、嗥渌婪ú粦芾淼那樾。
(3)轉送其他海關處理 符合海關辦理申訴案件規定,但需要轉送其他海關處理的,應當將申訴材料轉送相應海關,同時書面通知申訴人,由接受轉送的海關辦理。
3、海關審查申訴案件
(1)申訴案件的審查內容 申訴審查部門應當對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申訴案件的審查方法 申訴案件的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調查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采用聽證的方式。
(3)申訴案件的審理人員(重點)
、僭唧w行政行為、復議決定的經辦人員不得擔任申訴案件的審理人員。
、谏暝V人認為申訴案件的審理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該審理人員回避。審理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蹖徖砣藛T的回避由申訴審查部門負責人決定;申訴審查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其所屬海關負責人決定。
4、申訴案件的撤銷、撤訴
(1)申訴案件的撤銷 海關在受理申訴之后,作出處理決定之前,發現有上述“決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申訴案件,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2)申訴案件的撤訴 申訴案件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撤回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人撤回申訴的,海關應當終止申訴案件的審查。
5、申訴案件的處理決定
(1)海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限(重點) 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案件,經申訴審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海關處理決定的種類 海關經對申訴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分下列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贈Q定維持,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诤jP有不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或者責令下級海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墼唧w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重新作出: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④原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決定撤銷,由原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3)申訴案件處理決定的送達 對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發法律文書,加蓋海關行政印章,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申訴人。
(四)申訴人的救濟途徑(重點) 申訴人對經申訴程序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